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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娘家婆家两头空!各地出招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土地权益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2018-12-17 08:53:00

[摘要] 农村 土地 权益 维护 集体

农村妇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法律政策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当前,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现象仍有发生。

例如:

部分村规民约不合理不合法,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无法保障;

少数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两委”指导职能弱化,保护农村妇女权益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也时有发生。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解决现实问题,各地都在频频出招。近,又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文件,推动各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落地、落实。

陕 西: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档”

近日,陕西省妇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档”。

1.让妇女也参与村里改革

乡村工作队伍要吸纳妇女同志参与对疑难问题的决策、调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农村妇女各项权利

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3.做好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的权益维护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特别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 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防止农村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出现“两头空”“两头占”

湖 北:杜绝妇女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的保护,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近日也印发《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其中规定:

1.不能打着旗号侵犯妇女权益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明显违背《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防止打着“村民自治”旗号发生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事件

2.股权证上要标明

颁发股权证时,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针对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家庭,要切实研究具体办法,确保妇女权益不受损。

3.妇女可享有六大权益

在分配环节,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占有权、分配权、继承权、抵押权、担保权及有偿退出权等六项权益。同时,平等享有集体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

宁夏自然资源厅之前印发了《关于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1.农村妇女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

2.确权登记时要厘清情况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离异、丧偶后继续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用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应依法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确权登记。

3.已婚妇女确权登记尤其要注意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依申请进行,宅基地和房屋属家庭共有的,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妇女的意愿,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4.继承权益也要保护

本村集体女性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女性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人民法院上个月就发布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着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希望现有各项政策举措能切切实实得到落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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